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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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2-0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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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义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刑法》第 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是:
(1)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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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
(3)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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