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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犯罪的构成(二)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73 发布时间: 2016-12-07 10:49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聚英考研信息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关于犯罪构成的知识精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知识点,高效备考。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犯罪的构成(二)


  1.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的2个条件

  (1)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

  (2)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4.我国刑法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实现主客观相统一;摒弃了愚昧的结果责任制度,禁止客观归罪。

  5.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8.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假想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9.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一般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有可能阻却某个犯罪的既遂,但是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能阻却。

  关于犯罪构成的知识点精解到本文已结束,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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