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2017法硕考研刑法总则的影响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363
发布时间: 2016-09-0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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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律硕士(法学、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已经发布。相比于法理、民法学,刑法的增改幅度其实不大。和之前的预见相同的是,在新的《考试分析》教材中,一定会增加有关刑修(九)的内容。现在,
聚英考研网就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可能出现的考点为学生做如下分析:
“刑(九)”针对刑法总则做的第一个修改,就是增加了职业禁止的制度。现行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是是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在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字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
考生应当明确的是,职业禁止制度并不是一个刑种,而只是一个预防措施。由于之前实施的管制措施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管制禁止从事职业期限过短,而且只能在刑罚执行期间予以禁止),故为了预防犯罪,规定了本制度。这个制度在法硕考试中,有一定的可考性。
“刑(九)”针对刑法总则做的另一个修改,是针对罚金制度的修改。做这一修改的原因,是因为从前的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效果极差,犯罪人当时没有财产的,事后被追缴的比率极低,造成事实上的“判而不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所以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期间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修正案特别强调,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个修正案条款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如暴风、地震、战争等,二是其造成缴纳人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最重要的一点,是罚金刑的执行变更,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这一制度的立法思路是,对罚金刑制度本身不做修改,但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空判多的中心放在执行阶段,通过扩大罚金刑在实际执行中的变更事由和执行形式,试图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由于罚金本身是一个附加刑,本制度在法硕中,可考性不是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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