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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帮6人作弊 虽未遂主犯仍获刑21个月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1083 发布时间: 2017-06-08 14:34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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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作弊入刑不是“纸老虎”。7日是今年的高考首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公布了一宗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案,该团伙4人利用无线发射、接收设备帮助六名考生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实施作弊,尽管最终考生没作弊成功,但该团伙仍被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刑,其中最高获刑一年九个月。法官提醒说,组织考试作弊罪属行为犯,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论考生是否作弊成功。

  田某某今年37岁。2016年10月,他与同龄的刘某通过QQ群、电话联系,合谋在2016年12月24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实施组织考生作弊牟利。

  经过严密策划,由刘某负责以考试培训的名义招揽作弊考生,让考生报考某大学研究生MBA,由田某某负责购买作弊设备及安排作弊具体事宜。经田某某纠合,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到该考点附近踩点租房,并安排白某在考试当天使用无线发射设备向作弊考生发送答案,宋某在楼下望风,共同帮助六名考生在某大学研究生MBA考试中作弊。

  然而,田某某等人的处心积虑并未能得逞,六名作弊考生在接受监考老师检查时当场被查获。2017年1月至3月,田某某、宋某、刘某、白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白某某、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罚金三千元到六千元不等。

  据海珠区法院介绍,其中,主犯之一的田某某曾同样因组织考试作弊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于2014年6月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组织考试作弊罪属行为犯,犯罪既遂并不要求作弊考生作弊成功,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行为即构成犯罪。此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行为提供帮助及作弊器材,出售试题或答案,请“枪手”代试等行为也均属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请“枪手”代考的,无论是“枪手”还是“请枪者”都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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