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聚创河海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619 发布时间: 2016-07-08 14:19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以下是聚英考研网收集提供的2016年河海大学法学院考研复试细则及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为高质量完成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河海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特制定法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细则。
一、复试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法律硕士
二、复试内容
1.外语听力
2.笔试
笔试的考试科目及指定参考书见下表。
3.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加试的考试科目及指定参考书见下表。
4.外语口语测试及面试
考核内容:
(1)外语口语能力;
(2)对法学专业知识、理论的掌握程度,包括对法学一般理论和各主要部门法学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所报考二级学科专业理论的掌握程度、认知程度;
(3)综合素质考察,包括创新精神,科研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学业、业绩情况等。
三、外语口语测试及面试基本程序
1.外语口语测试(单独进行,5~10分钟);
2.考生陈述个人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学历、专业、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个人特长等,不超过5分钟);
3.考生抽取题签,回答有关问题(不超过20分钟)。
四、赋分标准及复试成绩使用
1.赋分标准
(1)外语听力(成绩满分:50分)
(2)笔试(成绩满分:100分)
(3)同等学力加试(每一科目成绩满分:100分)
(4)外语口语测试及面试(成绩满分:250分)
①外语口语能力(50分,公共外语25分,专业外语25分);
②对法学专业知识、理论的掌握程度(70分);
③对所报考二级学科的掌握程度、认知程度(60分);
④综合素质考察(70分)。
2.复试成绩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笔试成绩不合格、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面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均视同复试成绩不合格。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院(系)复试工作小组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
(4)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参加排序。
五、资格审核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复试前应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核主要内容:
(1)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交验学生证、身份证、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2)往届本科毕业生必须交验本科毕业证、身份证;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交验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
(3)同等学力考生必须交验大专毕业证(或成人应届本科学生证或本科结业证)、身份证。其中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须满2年(2014年9月1日前毕业);
(4)其他考生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获国、境外证书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六、提交书面材料
为使专家小组进一步了解考生各方面的情况,希望考生于复试报到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在校期间成绩单(加盖所在单位教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2.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3.获奖证明复印件;
4.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如已发表的论文、获得奖励的社会实践报告等);
5.考生认为有助于专家小组了解其个人情况的其它材料。
请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复试工作程序
1.复试通知
复试通知由研究生院直接进行。
2.学院报到、缴纳复试费、体检费、资格审核,收取书面材料及发确认身份的体检表(请考生自带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时间:3月21日上午9:30-11:30。
地点:法学院507。
3.外语听力测试、专业课笔试
时间:3月21日18:00-18:20听力测试;
3月21日18:30-20:30专业课笔试。
地点:闻天馆30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硕士(含法本、非法本)
闻天馆310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方式:外语听力测试的方式为现场听取录音答题,考生不需要准备耳机等听力设备。
4.外语口语测试及面试(具体流程见学院当天通知)
时间:3月22日上午8:30开始口语测试,9:00开始面试。
地点:①口语测试:法学院502
②面试:
第一组:法学院六楼会议室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硕士(法本)
第二组:法学院私法教研室507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法律硕士(非法本)
5.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定于3月23日进行。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参加加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初试准考证。
6.公布一志愿建议录取名单。
时间:3月24日左右。
由研究生院负责,考生及时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八、其他
本复试细则未尽事宜,详见《河海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25-83787292
河海大学法学院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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