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聚创厦大考研网-小厦老师 点击量: 1009 发布时间: 2018-07-30 14:14 微信号: H17720740258
个人简介
姓名:丁丽瑛
性别:女
出生年份:1965
系别:法律系
职称:教授、博导
学历:法学博士
电子邮件:lyding@xmu.edu.cn
个人小传
1965年6月出生于厦门市,
1982年考入厦门大学法律系,
1986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6年考入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1989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在母校任教至今。
2005年开始在职攻读法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
2008年12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社会兼职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政协委员、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007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选,同年入选“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获福建省优秀青年法学人才称号。
知识产权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研究方向:
主要讲授课程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实务
主要学术观点
1、知识产权是发展性的概念,其内涵是随着保护对象的扩大而不断丰富和拓展。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利益,应当适用特殊的权利保护规则。
2、在经济、科技全球化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显现统一化发展趋势,但反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开放性和防御性并进的对应策略。
3、知识产权是制度的产物,知识产权对象的非物质性及使用上的非竞争性,使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集中于对知识信息的使用、传播、实施上的控制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手段或工具。当前的知识产权功能不仅体现于激励创新,而且还体现于市场垄断。
研究理念和特点
1、实体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应当以程序制度设计为保障,因而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应当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
2、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的“模糊区”,解决实务问题应当本着正确认定法律关系之方法和权利保护之法律精神,并以提升典型判例研究而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知识产权的工具性决定了,如何从利益最大化出发设计、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国家、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及竞争能力关系重大。
承担项目
1、主持200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传统知识的地方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2、主持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3、主持2008年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委托项目,《工艺品营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研究》;
4、主持2008年厦门市社科基金项目,《厦门市非物质遗产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5、主持2008年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6、主持2008年厦门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委托项目,《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对策研究》;
7、主持2009年厦门仲裁委员会委托项目,《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8、主持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文化生态区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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