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聚创考研网-赖老师 点击量: 1891 发布时间: 2018-12-20 10:13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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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十七不收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客体: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证。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枉法行为。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处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2、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概念: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
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简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概念: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回事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却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或过于自信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法理学
1、法律文化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法律文化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1)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有很大的差异。
(2)法律文化具有阶级性。法律文化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律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起来的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社会管理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具有民族性。
2、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法律一般是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方式而形成。道德随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渐产生,依赖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在时间上,道德具有先在性,它的产生早于法律,是法律的产生、形成、发展、运作和实现的基础。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形式,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它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法典、单行法规、判例、条例、条约等规范性文件。道德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
(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道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
(4)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的行为,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得多。
(5)评价的尺度不同。法律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法律标准远比道德标准明确和规范。
(6)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法律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义务为主体。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实在形态,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征。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然性,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
宪法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职权。
法制史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及历史意义:
特点:
(1)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2)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帅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历史意义:用法律的形式肯定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帝制,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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