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之法人的民事能力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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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2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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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基本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完全的,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则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等。
2.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
(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注意:法人的有限责任,是针对其成员而言的。法人本身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其成员是承担有限责任。即,法人资不抵债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其财产和成员的财产分开,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会连带至其成员。法人破产时也不能要求其成员(股东)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特殊情况除外)。而合伙则并非如此,如果合伙企业破产,那么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用其自身的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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