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知识点之犯罪过失的种类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1840
发布时间: 2017-02-17 14:33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聚英考研信息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8法律硕士知识点之犯罪过失的种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法律硕士知识的重难点内容,高效复习。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它有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它也有两个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3.两种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犯罪过失的
(1)二者的相似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二者的不同点: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5.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
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
以上便是关于犯罪过失种类的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相关阅读推荐:
2018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事权利的类型
以上是聚创考研网为考生整理的"2018法律硕士知识点之犯罪过失的种类"的相关考研信息,希望对大家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备考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H1772074025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