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事权利的类型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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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1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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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英考研信息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8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之民事权利的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复习。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1)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继承权也具有某些人身性质
(2)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2016年大纲修改,删除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2)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注意:抗辩和抗辩权不是一个概念。抗辩是对抗对方的请求,但是未必是行使抗辩权。某些情况下抗辩并不要求行使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2)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5.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3)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还是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否则很容易就会遗忘,聚英考研信息网衷心祝愿坚持努力的考生们都能够实现自己的考研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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