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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危害行为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1871 发布时间: 2017-02-10 11:22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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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二、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如抢劫、故意杀人。

  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如遗弃罪的行为。

  区分的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动作,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积极实施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是消极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因此母亲沉溺于打麻将,长时间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的,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不限于刑法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四、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使其饿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因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五、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1.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六、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法益侵害,它是一切犯罪的必然构成要件(此处的结果跟客体是同义的),而狭义的危害结果则并非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行为犯往往不具备一定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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