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之宣告失踪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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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0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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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2.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3.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五、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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