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法的调整对象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66 发布时间: 2016-12-10 09:52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聚英考研信息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法的调整对象,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高效备考。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注意: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等价有偿。等价有偿仅仅是大多数财产关系的特点。不排除有一些财产关系是无偿的,比如赠与合同。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表现为配偶权、亲权等。

  3.民法所调整的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相关阅读推荐: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犯罪的构成(一)

以上是聚创考研网为考生整理的"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点之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相关考研信息,希望对大家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备考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H17720740258进行咨询。

分享:
学习QQ群
MORE
浏览过该网页的还看了 MORE
聚创考研网校微信 聚创考研网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