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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十个重要主观题背诵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75 发布时间: 2016-10-26 16:38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以下是考研信息网整理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所收录的主观题仅为较为重要的主观题,一般性主观题不在收录范围之内。所收录的每一道主观题都由两小部分组成:第一小部分为该题记忆要点,列出了记忆该题的关键性要点(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不列记忆要点),其作用在于指明该主观题的整体考查方向和测试重点,以帮助考生在背诵时,抓住该主观题的关键考点(在考试中类似于“采分点”)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十个重要主观题背诵

 第一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2.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实质要素。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实质要素:危害行为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类特定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记忆要点】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客观性联系;有因果关系未必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危害结果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责任认定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要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5.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记忆要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参考答案】(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6.简述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构成特征:主体特征、法定特征。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参考答案】(1)单位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2)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以双罚制(两罚制)为原则,但刑法分则和其他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依照规定。

 ★7.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意义。

  【参考答案】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8.简述犯罪过失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特征:无故意、不小心谨慎。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有严重后果、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1)犯罪过失具有如下两个特征:①没有犯罪故意。对特定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过失是以该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②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包括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过于自信而没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①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②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9.(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程度、所持态度。

  【参考答案】(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10.简述犯罪既遂的认定形态和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认定:构成要件齐备说。形态: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处罚原则: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参考答案】(1)犯罪既遂的认定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以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犯罪既遂形态有:①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②危险犯。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③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该罪的既遂。

  (3)对既遂犯的处罚原则: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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