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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精读之共同犯罪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349 发布时间: 2016-09-21 09:31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考研信息网精心搜集整理了刑法学第五章共同犯罪的知识精读,希望能够助力广大考生的冲刺复习。


2017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精读之共同犯罪


  1、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教唆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4、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注意:由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故意只需要有部分重合即可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即便构成共同犯罪,罪名也可能不同。比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殴打丙致丙死亡,若甲乙有意思联络,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成立的罪名完全相同。

  依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比如 15岁的甲教唆  17岁的乙为其望风而自己进屋盗窃。按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则甲乙都只能按照无罪处理(这里不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因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有责任能力的人而非相反)。此种情况在法硕考试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大家不要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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