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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易混易错知识点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682 发布时间: 2016-09-14 10:39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在法制史中,常常会有一些易错易混淆的知识点让广大考生丢分,思及不免痛悔不已,聚英考研网精心搜集整理了法抽史的一些易混易错知识点,希望能让考生在冲刺阶段高效备考,拿下高分。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易混易错知识点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3、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4、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8、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9、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0、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1、《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12、(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

  (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3、(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

  (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

  (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4、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5、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6、《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7、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20、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21《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22、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23、(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

  (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24、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25、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26、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27、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28、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29、《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30、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31、(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

  (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32、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33、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34、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35、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36、从《睡虎秦秦笺竹简》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讯而获得真口供;

  37、宋代作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关称为提点刑狱司

  38、《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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