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考好法硕?先背下这七道分析题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86
发布时间: 2016-09-0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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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英考研网精心搜集整理了七道高频出现在真题中的分析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3.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4.《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本人“追认”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
5.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对于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2)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
6.《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法定抵消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之规定
(3)法定抵消的效力。
7. 《合同法结实(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成立条件如何
(2)本条中规定的“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与不可抗力、固有的商业风险有何区别
(3)请回答本条规定的制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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