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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精读之犯罪构成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389 发布时间: 2016-09-07 16:44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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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2.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3.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4.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5.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6.犯罪客观方面,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7.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8.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不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9.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10.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者死亡、强奸、推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13.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1)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2)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1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15.我国刑法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实现主客观相统一;摒弃了愚昧的结果责任制,禁止客观归罪。

  1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8.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与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19.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假想非罪、假想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一般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有可能阻却某个犯罪的既遂,但是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能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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