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大纲民法具体解析(部分章节)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19
发布时间: 2016-09-0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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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大纲已经公布啦~
聚英考研网第一时间对之进行了详细的解析,现整理出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大纲民法部分章节的具体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绪论
没有太大的变动,只是在第一节民法概述部分增加了民法的性质,对民法进行了具体的定位,更彰显民法的重要性。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部分在原先五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可平等的原则,与民法的概念前后呼应,体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部分,在原先的民事权利上增加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强调了作为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更注重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同时本章删除了第六节个人合伙,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对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法治中国的需要,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个人合伙的删除归结于中国法治体系的完善。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部分删除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将法的设立变为法人的成立,在《商法》公司法部分法人章节解述的非常详细,此处的变动体现了民商不分家的特色,十分合理。同时删除了非法人的组织类型。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此章形式变动较大。首先,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增加了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负担民事法律行为和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两大分类;其次为了凸显行为人意思的重要性,将意思表示单列为第五章第三节;再次将原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直接变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最后,将第六节无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分为三节分别为无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本章也由原先的六个小节升级为八节,由此可以看出本章在民法整体中的重要地位。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在2016年考试大纲中属于第十三章,用益物权在整体内容没有作出调整,只是调整了它在民法章节中的顺位。不过“重者恒重”是我们民法考试的特点,用益物权在2017年法硕考试民法部分仍属于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除了新增部分,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新考点必背,老考点依旧重点。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在2016年大纲解析中放置于第十四章的担保物权在2017年考试大纲民法部分被放置在了第十二章,顺位进行调整的同时,内容也进行了变动,增加了担保物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顺位两个知识点。本章属于民法考试中的重点,重点依旧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抵押权中的抵押权顺位属于新增考点的同时也是重点,根据新增考点必考的规律,抵押权的顺位在今年更为重要,一定要熟练掌握。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变动
2017年考试大纲知识产权部分也做了调整,将原2016年考试大纲中第十九章知识产权变动为第十四章。形式微调的同时内容也做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宣告,着重明确了法定许可的适用,定要区分法定许可与合理适用的区别,同时删除了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的作用。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2016年考试大纲中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变动为2017年考试大纲中变动为第十五章,内容没有太多变化,增加了债的内容部分,对于本章我们在掌握新知识点的同时,重点掌握债的分类、债的主体变更、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部分即可。
从以上的考点变动我们可以知道民法的考试已经越来越贴近生活,远离我们生活的法律将不再是考试的重点,大家务必要注意,同时也要关注新增的知识点,它们必然会成为考试的出题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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