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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2017年法律硕士考试:将民法总则草案五大要点各个击破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459 发布时间: 2016-09-22 17:13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法律硕士考试与国家政策动态息息相关,作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必需时时留意国家最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才能在重重包围中占得先机,决胜战场。聚英考研网特地整理最新草案规定,希望能助大家考出好成绩!

直击2017年法律硕士考试:将民法总则草案五大要点各个击破

 

  法学硕士考研的专业课汇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囊括了中国法律进程和现状的各方面主要信息。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法律建设中的关键一步,法硕专业的考生们急需速速拿下。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般来说,只有当一个人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法律才会在规定中赋予其相应的民事权利。故而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原则上来说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遗产等财产问题的特殊性,此次草案明确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并承认其在法律中受保护的权利。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过去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现在的教育和生活水平已与过去有着天壤之别,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程度以及各项认知水平相较过去都有着较大的提高。适当地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处方意识的尊重,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他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更加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当下社会的道德问题层出不穷,不尽赡养义务的例子比比皆是。此次草案在保留过去对于老人赡养义务的基础上,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样通过法律途径对弱势范围的老年人所应得的赡养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更大程度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增添虚拟财产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当今社会,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可谓无孔不入,它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在提供了最大便捷的同时也带来许多衍生的问题,尤其是在虚拟财产的纠纷方面,因为原有的法律对于这一新的领域涉足不深,更使得问题层见迭出。本次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的规定就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与修改。

  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内容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提升,生态环球污染问题已愈来愈受重视,同时,现代工业化的发展也让生态问题愈发突出,甚至已经发展为极为严峻的全球性问题。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仅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更加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故而对于环境的治理迫在眉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顺势而为也是应时之需。草案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让企业等相关组织机构承担起相应的后续责任,一改过去只赔款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一些企业及相关组织财大气粗,选择花小钱赔款,然后接着污染环境赚大钱,另一方面也通过亡羊补牢的方式使得破坏的生态得以恢复,避免污染的二次发生,让企业及相关组织无捷径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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