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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导师介绍:吴宣恭

作者:聚创厦大考研网-小厦老师 点击量: 566 发布时间: 2018-07-20 14:48 微信号: H17720740258



  吴宣恭
  教授
  电话:
  电子邮件:xgwu@amu.edu.cn
  办公室:
  个人简介研究成果研究项目
  一、吴宣恭的简历
  吴宣恭,1930年生,1951年厦门大学毕业并留校任教,1960年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毕业,1985年被评聘为教授。曾任厦门大学经济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副校长、校党委书记。现为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受兰州大学、西南财大等6所高校聘为客座教授;受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等多所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构聘为特约研究员或顾问;担任过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会、中国生产力研究会理事,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副组长、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顾问,分别担任福建省几个学术团体的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并被聘为一些政府机构的顾问。
  主编和共同主编政治经济学教材5部,其中两部为全国统编教材,分别于1987年和1995年获国家级优秀高等院校教材一等奖;一部于1997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多次主持、承担并完成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的研究项目。出版专著《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改革》、《产权理论比较》,发表论文一百多篇,其中多数刊登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学动态》、《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核心报刊上,提出许多有影响和有创意的观点并为省、市的建设发展提供咨询意见。曾十次获得教育部和福建省优秀社科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国家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论文奖。
  二、吴宣恭的论著
  论文:
  1,《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
  2,《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学术月刊》1982年第6期。
  3,《国有企业的经济改革和全民所有制内部关系的调整》,《中国经济问题》1983
  年第5期。
  4,《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运行机制和作用》,《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5,《论法人财产权》,《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6,《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比较》,《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
  1期。
  7,《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中国经济问题》2000年第2期。
  8,《关于物权法基本权利体系的几点经济学思考》,《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
  4期。
  9,《“人力资本”概念悖论分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0期。
  10,《“企业契约论”对企业本质的歪曲》,《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11期。
  11,《马克思主义的企业产权理论》,《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10期。
  12,《实现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载《公平与效率的新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13,《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经济学动态》2009年1期。
  14,《从生产关系的主导因素探讨中国经济学的主线》,《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1期。
  专著:
  《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改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
  《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三、吴宣恭的批判
  1,对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派的评析
  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总体上比较两种产权理论,除了专著《产权理论比较》以外,主要论文有《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比较》(《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1期)、《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影响和社会实践》(《学术月刊》2000年第2期)、《西方现代产权学派对产权关系社会性质的认识》(《福建论坛》2000年第9期)。在这些论著中,指出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对产权主客体的分析、产权结构和体系、对产权制度的基本态度等方面存在的局限。另一是对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核心:“企业契约论”的批判,主要论文有《关于企业的本质——兼评交易费用学派的企业理论》(《经济纵横》2006年第1期)、《“企业契约论”对企业本质的歪曲》(《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11期)、《“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产权和社会责任观评析》(《经济学家》2007年第6期)。这些论文着重指出,新制度经济学的各个学派普遍把企业看成是契约的集合体,只强调企业的市场行为,忽视企业最重要的生产产品和创造剩余价值的职能,片面夸大了企业内部关系的自由与平等,抹煞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等不同经济主体在生产领域的地位差别,掩盖了企业内部的剥削关系,因而不能科学说明企业的本质以及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在《马克思主义的企业产权理论》(《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10期),吴宣恭还通过对比进一步指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产权理论不能正确说明企业产权的本源以及企业产权的内容和构成,不利于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关系。同时较为全面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企业产权理论。
  2,对“人力资本”概念的批判
  我国不少经济学者盲目搬用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的用语,不顾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实质,在论及经济发展时纷纷将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称为“人力资本”。当前,使用这种错误概念已俨然成为理论时髦。吴宣恭在《“人力资本”概念悖论分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0期)、《科学认识资本与劳动关系的重要理论》(《高校理论战线》2008年第5期)等论文中,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指出这一概念的谬误。他先从资本形成和运动过程辨析科学的资本范畴,分析劳动力与资本的对立关系;然后指出劳动力或人力根本不可能成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进而分析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和经济生活的现实,论证“人力资本”概念的悖谬性;最后指出,把人力当成资本,具有资产阶级庸俗资本观的共同弊端和要害,即,把资本仅仅当成能够被利用来进行生产并在未来得到更大价值的物,回避资本增殖的根源,掩盖剩余价值创造过程的真实关系。因此,为了建立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必须还给劳动力(人力)和劳动力要素、劳动力资源以本来面目,摒弃庸俗的资本观念。
  3,对否定公有制、鼓吹私有化主张的批判
  吴宣恭除了发表多篇文章论述公有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重要作用和坚持国有制的必要性,还明确地对一些否定国有制的观点做了直接的批判。在《评对抗“官本经济”的“民本经济”论》(《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9期)点名批判那种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诬称为“官本经济”并恶意地将其影射为俾斯麦和希特勒的国有化,主张以私人投资和所有、私人管理、私人享受生产成果的“三民经济”代替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论调,指出它偷改“人民”概念的实质,假借“人民”的名义,实际上是要将真正归人民所有的财产变为少数富豪所有的财产。在《按产权关系的特征认识所有制的性质》(《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5期),通过分析、对比不同产权关系的特点,指出必须从本质而不能只从现象区分私有和公有,不能认为只要一群人合在一起拥有财产就算公有制。以私人所有为基础的合伙制和股份制,其财产在形式上虽然也归股东“共有”,却不属于公有制。在阐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差别之后,批评以“新公有化”为名实则为私有化的主张。
  4,对西方经济学关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理论的批判
  在《关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理论》(《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12期)论文中,批判了克拉克的“最后产品理论”以及西方新古典综合派根据克拉克的分配思想编造的“收入分配的边际生产力理论”,揭露它们是为了论证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性而提出的。论文还指出,我国一些人将“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称为分配制度改革的创新,主张以它代替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作为我国唯一的分配方式,是非常错误的。
  5,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的批判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我国有些人借着“重新学习和深化劳动价值论研究”的旗号,歪曲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声称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吴宣恭在《价值创造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学术月刊》1995年9期)、《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经济评论》1998年3期)、《产权、价值与分配的关系》(《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2期)等论文中,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分析人和物的生产要素在产品价值形成上所起的不同作用,指出,作为人类一般劳动支出的抽象劳动在产品中加进新的价值; 作为特殊有用的生产活动的具体劳动, 把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保留下来。因此,只有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物化劳动不仅不能创造价值,相反的,它自身的价值还要靠活劳动才能保存和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认为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是受到资产阶级“分配价值论”的误导,结果必然导致否认剩余价值理论,掩盖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成果的不公平关系,反过来又将为错误的分配理论提供论据。
  四、吴宣恭的创新
  1,对所有制和产权理论长期跟踪研究,较早地提出一系列产权理论(见上列论文1-6、8、9、12和专著2的上篇)
  (1)系统地分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不同内涵,阐明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否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性作用,可能在理论上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并对经济实践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2)从方法论上分别研究产权的主体和客体,简要而明确地指出产权就是所有制主体围绕一定的客体形成的权能、责任和利益关系,有助于人们从玄妙难懂或界限含糊的种种产权概念解脱出来,正确认识产权的基本内涵,他还进而从多方面论证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解决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长期困扰。
  (3)深入分析了所有制内部的各种产权关系及其结构,说明产权制度与所有制的关系、产权制度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探讨了产权的统一、分离和重组,并较早地提出在公有制内部也存在各种产权的分离,为寻找所有制改革道路,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提供认识工具。
  (4)对社会主义产权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如深入揭示股份公司的产权特点,分析股份公司的运行机制和作用;阐述法人财产权的准确含义及其产权构成,澄清对法人财产权的一些错误认识,并提出正确对待法人财产权的建议;在科学界定财产所有权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物权法关于基本财产权利体系的一些重要问题,为我国制定物权法提供理论依据。
  (5)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并在全面评析新制度经济学和“利益相关论者”的企业理论的基础上,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企业产权理论和法人治理结构理论。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1)早在经济体制改革伊始,吴宣恭就在一些论文中详细阐述所有制内部的权能、责任和利益,强调表示归属关系的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或称归属权)的重要作用,指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了所有制和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他同时提出,在国家所有制内部也可能出现不同产权的分离,主张国家仍然掌握(狭义的)所有权,而将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支配权(这三者又合称为经营权)交给企业,既能保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又能焕发企业的活力,激发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三种占有方式和所有权经营权的适当分开》(《中国经济问题》1985年5期)文中,他还将这种所有权配置格局概括为“共主占有”方式,分析了它与私有制下的“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方式的重大区别,为国有制改革道路的选择铺垫理论基础。
  (2)在改革中多数人都只偏重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他提出“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既要产权明晰又要配置合理”(见1995年8月28日《经济日报》),认为配置不合理的产权再明晰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强调使产权主体的责权利互相对称、制衡的重要性,并提出合理配置产权的政策建议。
  (3)在《论公有制实现形式及其多样化》(《中国经济问题》,1998年第2期)、《积极探索效益优良的公有制实现形式》(1998年10月29日《福建日报》)等论文中,通过对产权关系的深入剖析,认为一种所有制在建立以后,它内部的产权结构绝非一成不变的。它们的各项主体权能可集中、可分离、可拆细、可重组,并根据主体对利益的考虑实行各种不同的组合,出现各式各样的产权配置格局。通过一定的划分、配置、管理、监督去具体组织和实施某一所有制内部的各项权利,是这种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履行其责任,实施其权能,体现其利益所必需的。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指的就是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或方式。它们的规范化、制度化,实际上就是人们谈论产权关系时所指的产权制度。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所有制则是根本的产权制度,它的性质是由所有者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在(狭义的)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一种所有制可能有多种产权制度,根据条件的变化对其内部产权关系自觉进行局部调整,采用新的实现形式,能使这种所有制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维护自身的存在并不断完善化。国有经济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它的否定,其正确的途径就是在保证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效益优良的实现形式。
  (4)强调在流通领域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提出流通领域的国有经济要适应当前的状况进行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逐步从物流部门和商业部门的中小企业退出,另一方面将国有流通部门巨大而分散的资源集中起来,进而吸收部分大型工业企业入盟,以资产重组为主,辅以新增投资,选择影响力大的部位,办好一批大而强的流通企业。这是对抗大举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支持民族工商业,维护国民的消费权益的有效措施。《流通领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上海商业》2001年第10期)一文对此做了论证,并具体提出如何进行调整的对策和措施。
  (5)吴宣恭从国有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及其全民性质出发,提出国有经济必须和可能发挥双重的社会职能,不仅要努力提高效率,生产更加丰富的产品,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利润,满足社会的需要,还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配合国家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论文《正确认识和发挥国有经济的双重职能》(《开放潮》2001年第1期)论证了国有经济发挥双重职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分别不同领域、类型、层次,运用不同的经营形式发挥双重职能的建议。
  3, 有关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问题
  (1)关于国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当我国经济学界还在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能否兼容时,吴宣恭就通过重新解读马克思的商品理论,提出不能只把私有制当作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不同公有制生产组织之间(如集体企业之间和集体与国有企业之间)也可能存在商品关系,这是容易看清的,理论难点在于国有企业的产品都归国家所有,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正确认识改革后国家所有制内部产权关系的变化。他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有产权关系的重大变化,指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制度以后,国有制内部已出现了具有自身权利的产权主体,即使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也要求通过市场进行劳动和价值的转换,以实现为生产产品所付出的劳动。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存在部分所有权的转移,是否等价交换与企业的权利直接攸关,它是真实的商品关系,而不只是具有商品的外壳。因此,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是能不能兼容的问题,而是存在着内在的统一。(见《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内在统一》,《学术月刊》1991年第8期和《所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东南学术》1999年第2期)。
  (2)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改革的“市场导向”问题
  我国理论界普遍把经济体制改革说成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为实行市场经济而改革的过程,把市场经济的形成看成是人们设想的实现。吴宣恭认为这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而且不符合改革实践的观点。他论证所有制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决定作用,指出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是为了解决国家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不适应的矛盾,即产权过度集中在国家,企业无权、无利又无责,导致企业和职工缺乏自主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而改革首先就从“放权让利”(实则为国有制内部的产权结构的调整)开始,那时还没有提出要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更谈不上以它为导向。沿着这条道路进行改革,国有制确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制度,后来又进一步建立起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公司制。只要国有企业实行了两权分离的制度,国有制内部便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立权能和利益的所有制主体,就出现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一旦商品交换成为普遍的经济关系,国有企业之间就不靠国家统一调拨,而是要通过市场买卖去实现互相间的经济联系。所有制变革到了这种程度,生产经营者就要按照市场信息去安排自己的活动,市场机制就会对资源配置发挥主导的、基础性的作用,计划经济就不能不让位给市场经济了。这是由所有制改革决定的自然历史过程,不是人们的愿望或设计的结果。马克思说过,经济关系本身存在着层次性,除了最基本的、起基础作用的层次以外,还存在“第二级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所有制是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是反映社会生产关系本质的、起基础作用的层次,计划和市场则是资源配置的不同方法和手段,是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派生的次一级的层次。把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作为决定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力量,从理论上讲是本末倒置的。
  4,有关商品价值的形成与实现问题
  (1)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关系
  吴宣恭在上个世纪60年代曾与谷书堂、林兆木共同研究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关系。开始时,他们以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只关系到商品价值的实现问题。后来,经过重新研究,认为它是商品价值的决定,而不是价值的实现问题。(《关于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问题的再认识》,1963年7月29日《光明日报》)。到了80年代,吴宣恭反复系统地学习《资本论》,认识到应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的整体出发去理解有关这个问题的分折,即从价值是什么、劳动怎样创造价值、以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整体上认识它们的作用。他在《两种不同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在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中的作用》(《江西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进一步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不仅和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超出一定的区间也影响了商品价值的实现,调节了商品的价格。他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都是有局限性的,不能独立发挥作用。《资本论》第一卷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量,是在抽象掉供求关系或假设二者平衡时才能成立;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指的是根据社会需要而耗费在某种商品生产上的劳动总量,它为个别价值如何平均化为市场价值规定范围和界限,是对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的进一步规定和补充,但它要受这种商品的生产条件所制约,不能先验地和独立地存在,必须通过前者才能实现其作用。这说明了,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都是决定商品价值量必不可少的,必须结合起来共同决定商品的市场价值。但是,市场需求同供给经常不一致,当它远远高于或低于供给时,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会超出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时的契合点,这时,它影响的只是商品的价格,即对价值的实现而不是价值的决定发挥作用。
  (2)关于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有人主张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有人认为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吴宣恭指出,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没有分清产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而理解这一点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价值和价值的社会属性。他在《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中国经济问题》1964年第9期)指出,价值是商品生产者相互衡量比较劳动耗费的关系,也是个别生产者的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衡量每个商品价值多少不能只看个人直接支出的劳动有多少,而要衡量它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这就不能使用因人而异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用统一的社会标准,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计量。劳动生产率低的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部分劳动不能形成价值,致使他创造的价值总量较少;反之,生产率高的生产者在同一时间生产的商品比较多,每个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虽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却能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出售,他们的总收益就多;而当这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缩短,单个商品的价值就会减少,原来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提高生产率,使他的个别劳动时间继续低于部门平均水平,他的额外收益就会减少或消失。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整个产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降低单个商品的价值,即劳动生产率与单个商品的价值成反比,而个别生产者劳动生产率提高,却会使他的商品价值总量增加,即企业的商品总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以后,吴宣恭又从市场范围的扩大以及生产方式条件的变化,进而分析了国际价值的形成以及发达国家生产总值的增加等问题。(见《关于现代经济中价值决定的三个问题》,《人民日报》2002年5月14日理论版、《国际价值形成和实现的几个问题》,《福建论坛》2007年第2期)
  5,其他方面的理论创新
  (1)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的分析
  在《产权、价值与分配的关系》中,吴宣恭全面分析了劳动与产权、劳动与价值以及产权与分配的关系,指出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谁劳动,谁所得”看似天经地义,却是有条件的,只有当劳动者自己拥有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时,他才能独立地进行生产,才能成为劳动产品的主人;如果他失去生产资料,就只能被生产资料的主人雇佣,在这种条件下,除了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工资以外,他所创造的价值都归生产资料的主人占有。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不能根据价值由谁创造的说法,而只能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去解决。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是因为要素所有者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它的实质是按要素的所有权分配。
  (2)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实现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载《公平与效率的新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吴宣恭阐明公平的内涵和实质,指出公平作为一种受价值主体的意识所影响的价值判断,具有主体性;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社会成员共有的观念和准则,是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反映,具有客观性、历史性、阶级性和相对性的特点。不同社会有不同的与其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公平观念和准则。公平与效率存在着辩证关系,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其特有的公平观会促进社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到了制度的末期,旧的制度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矛盾逐渐突出,其公平观与效率又会出现不协调。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不公平必然妨碍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一定要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
  (3)揭示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根源。
  上面那篇论文还明确指出,我国巨大收入差距的经济根源主要在于所有制性质,即阶级、阶层上的差异。因为,在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内部不存在剥削,由地区、城乡、行业差别和劳动差别导致的收入差距有的只不过百分之几十,有的只有3倍多;而私营企业主靠占有大量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何止十几倍、几十倍,那些靠非正常途径暴富的少数富豪与下岗工人的收入悬殊更是难以计数。我国城镇10%的家庭仅持有全部城镇居民财产总额的1%左右,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全国40%的金融资产,离开所有制关系的分析就无法找到其真正的根源。除此之外,政策上忽视社会公平,“名兼而实不顾”也是其重要原因。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完全消灭剥削,在全社会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即社会主义公平。但社会总要排除倒退危险,不断前进,发展到更高的社会主义阶段,达到真正的和谐社会。这就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目标,强调和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以社会主义公平观教育引导人民,使之影响其他性质经济的公平观,减少其他经济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要坚决反对公有经济中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公平的行为,坚持生产过程的平等和按劳分配;坚决制止私有经济侵犯劳动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引导它合法经营。要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并利用税制增强国家财力,调节过大的收入和财产差距,集中必需的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4)较早倡议将住房建设列为支柱产业。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在人们只将注意力集中于一般资料生产的时候,吴宣恭就发表论文:《端正方向 加快住房建设 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问题》1996年第4期),指出住房建设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更加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呼吁要将住房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住房建设。认为必须端正发展方向,明确以广大劳动人民为服务对象,采取正确的方针和配套措施,要坚决执行有效的房改政策并不断加以改善,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购买住宅,其中,也是最主要的是,必须面向广大的居民,克服住房购买力较低和住房价格过高的矛盾。以后又在《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促进住宅建设》(《经济纵横》1998年第8期)一文中,对如何解决问题提供了政策建议。
  (5)关于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议。
  在《所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东南学术》1999年第2期)、《从生产关系的主导因素探讨中国经济学的主线》(《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1期)等论文中,吴宣恭提出,经济学的逻辑结构和主线是由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任务和研究方法,特别是由主导生产关系发展的过程决定的。中国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要像马克思那样,以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关系)——生产过程人们的相互关系——再生产过程的其他关系依次展开的逻辑作为理论主线。他强调所有制理论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条件出发,通过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分析,全面研究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种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建立中国经济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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