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613 发布时间: 2016-12-15 10:45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三人考研两人协助作弊 均被判刑罚款
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作弊用的发射装置、接收信号笔、考试答案、驾车员、专人发送答案……吕某、张甲、张乙三人协商通过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而共同作弊,三人共同出资置办好一切,还找来两名配合搭档,原本以为足够充分,没想到考试时,还是被发现,不但罚款还被判刑。
近日,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区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吕某等5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考试作弊行为因其对公平考试制度的严重破坏性,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纳入犯罪,对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参加考试的人是3人,30岁的吕某,医生;29岁的张甲,家住乌市,无业;29岁的张乙,医生。提供帮助的两个人分别是27岁的张丙,在乌市从事个体;28岁的牛某无业。
2015年7、8月份,吕某分别找到张甲、张乙,说自己有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试题、答案以及作弊用的发射装置、接收信号笔,问两人是否愿意作弊。两人同意后,吕某收取了张甲、张乙的钱款。
之后吕某让张甲负责提供笔记本电脑并找来朋友牛某负责驾驶车辆、张丙操作笔记本发送考试答案,张乙提供电瓶用来给发射装置供电。
2015年12月26日早上7时30分许,牛某驾驶载有作弊设备的白色宝来轿车,将车停在新疆医科大学对面的锦绣山河酒店停车场,张丙在车内操作笔记本电脑并通过发射装置发送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答案,吕某、张甲、张乙三人在新疆医科大学考场内通过信号笔接收考试答案。
当天10时50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新疆医科大学考点进行信号监测中发现作弊信号,后通知民警将五名被告人陆续抓获。
5人在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吕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并称只是想通过考试,他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张甲。张甲虽然自愿认罪过,但他说,“我没有实施作弊行为,进入考场后,监考老师宣读了考场纪律,我当时害怕就放弃了作弊的念头,我没有将作弊笔拿出来,也没有看答案。”张甲说,当时自己想通知张丙和牛某,但手机被没收了,又不能提前离开考场。
“当时是吕某找到我,说有考试答案及作弊的笔是否愿意购买,我就买了英语的试题,后来他又让我找个电瓶,我也给了找了。”张乙说,考试时,自己将接受笔装在衣服中,没有作弊。
而张丙和牛某的辩护人提出,两人与其他被告人均不认识,只是提供了帮助行为,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其帮助转发考试答案的行为,犯罪地位相对较轻,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等5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作弊行为,或明知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均应受到处罚。为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张甲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张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四、被告人张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已交纳)
五、被告人牛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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