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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14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作者:聚创浙大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741 发布时间: 2016-06-22 17:23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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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学部、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2014年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地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吴平

  副组长:严建华王家平

  成员:郑爱平朱原陈慰浙周文文

  2.各学院(系)成立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各学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复试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网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处。

  二、复试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复试要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特别是要突出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同时要深入考察考生的专业兴趣和素养,并加强诚信评判。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1.复试原则

  (1)实行差额复试,学校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在1:1.3左右划定复试分数线。生源充足的学院(系)或学科,差额比例可适当放大,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基本要求之上,划定复试分数线。

  (2)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已经复试过的免试推荐生不再进行)。

  2.复试的基本要求

  (1)初试成绩符合“浙江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

  (2)符合2014年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组织的报考资格审查)。

  3.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1)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者不少于3人),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系)的教师担任。

  (2)各学院(系)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复试方案和实施细则(包括复试考生名单公示、复试的形式、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方法、初试和复试成绩分别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等),并在复试前在网上向考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备案。

  (3)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院(系)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各学院(系)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招生政策和纪律。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记录),保证复试的公平性、有效性和质量。

  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时间一般每生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5)各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学院(系)要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

  三、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系)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专业占总成绩的30%-50%左右,复试权重越大,对复试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也相应提高。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复试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2014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占今年的录取名额,因此,除支教和留校从事思政工作的免试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和国防生外,不再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

  4.初试和复试都特别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学院(系)可录取少量的硕博连读生。按教育部规定,不在统考生中招收直博生。

  5.各学院(系)要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处,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处批准后由学院(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6.学院(系)党委要对拟录取考生进行严格调档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发给录取通知书。

  四、调剂

  1.初试成绩未达到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分数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至其他招生单位。

  2.学术学位考生可调剂到相近学科的专业学位;相近的专业学位之间也可调剂,统考科目必须相同;学术学位之间,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专业基础课相近的情况下,可调剂录取。调剂考生须达到报考我校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的基本要求,且符合调进专业的复试要求,详见相关学院(系)及学科的具体要求。

  3.报考“MBA联考”、“MPA联考”、“会计硕士”的上线考生不得转至非联考其他专业录取;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转至这几个专业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软件工程专业的调剂政策单独通知。

  4.参加单考考试(含强军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6.由于我校自行确定分数线,上线考生远远超过招生规模,原则上不接受外校转入考生。

  7.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文件规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

  8.未列入我校复试名单但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以及参加复试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各学院(系)及研究生招生处应积极并及时协助其做好校际调剂工作。

  9.本校内各学院(系)所有的调剂工作(包括跨学科门类、跨学院(系)的调剂)均需通过研究生招生处进行。

  五、录取工作安排

  3月11日,召开浙江大学2014年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各学院(系)向研究生招生处领取考生材料,并尽快将录取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学科、专业;

  3月15日前,各学院(系)确定复试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将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试方案和实施细则在学院(系)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未列入复试名单的考生材料退回研究生招生处,以便调剂。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突出培养潜质者,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的资格审定,以及相应的加分办法,学院(系)要认真研究,从严掌握。加分办法须报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考生公示,否则不予加分;

  3月17—27日,研究生招生处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3月18—30日,考生体检(具体时间见校医院网上通知);

  3月18—30日,各学院(系)组织考生复试(含笔试和面试);

  4月1日前,未录取考生材料全部退回研究生招生处;

  4月2日前,各学院(系)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开始调档政审。

  各学院(系)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保证复试录取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选派专人到现场巡视和现场监察。学校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生投诉,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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