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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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2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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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其要求有:
(1)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中的地位平等;
(5)对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在我国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四、差额选举的原则
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五、秘密投票的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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