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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答题归纳第二波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75 发布时间: 2016-09-10 11:57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考研信息网精心搜集整理了法制史的重点简答题,希望为处于紧张复习中的你减轻些许负担。


法制史简答题归纳第二波


  1:《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和局限性

  特点:(1)体例变化: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隶30门。

  (2)民刑分离: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新刑罚: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谴、流、徒、罚五种。

  (4)新增罪名: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元以及破坏交通电讯。

  局限性: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内容未作更改。

  2:《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结构特点和地位

  立法原则:(1)采用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

  结构特点:(1)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特点,体例结约取自德国民法典,为分总则,债权,物权,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2)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分为亲属与继承。

  地位:与当时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是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内容上: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又大量引进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的法律中。

  (3)法典编篡:改变了中国传统“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起草了有关宪,刑,民,商诉,法院组织法等法典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4: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导致了中华法系走向解体。“诸法合体”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受到了极大冲击。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参照西方法律建立起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使其在中国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1)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2)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

  (3)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性质: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历史意义:(1)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废除帝制,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6: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短短3个月内,颁布了一系列革命法令,旨在保障民权,发展经济,促进文化教育和社会改革:

  (1)保障民权的法令:《保障人民财产令》;《禁止买卖人口文》、《禁止贩卖猪仔文》、《公权私权文》、《保护华侨办法》等法令。

  (2)发展经济的法令:《慎重农事令》等,鼓励兴办实业,奖励农垦,鼓励华侨在国内投资。

  (3)文化教育的法令:颁布发展文化教育的法规,奖励女学,废止读经,宣传革新事实,注重公民道德教育。

  (4)社会改革的法令: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改革社会风尚。

  7: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合议审判,具有进步意义,其还有如下特点:

  (1)采取严密的侦察制度。行使刑事侦察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由法律预先做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取舍。

  (3)实施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政治案件,秘审。陪审实为党内审判,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在程序上保证了民法和刑法的实施,弥补了实体法的不足,但在实践中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明显矛盾对立。

  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意义和局限性

  内容:(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自食其力,能分得较坏的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土地国有制。

  局限性:有极其严重的“左”倾错误,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及意义

  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文件。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的“抗日”、“团结”、“民主”,发扬民主,团结一切阶层党派,发动一切人物财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常3分之1,非党左派进步人士3分之1,中间派占3分之1。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它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实行以俸养廉。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政策。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政策,建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

  意义: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出发点,全面系统的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10: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

  (2)规定了法定最低婚龄:基本上是男20,女18周岁。

  (3)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双方或一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约。

  (4)列举离婚条件:自愿离婚的,只须向当地政府登记。

  (5)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基本与当今法律一致。

  1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政权形式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公安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形式控告失职的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消灭贫穷。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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