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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
(7):同罪异罚。
2:《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公布。总分则两编,其中《暂行章程》5条。
(1):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篡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系,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2):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死,无期,有期,拘役,罚金;从刑:夺公权,没收。
(3):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罪刑法定,人人平等,取消十恶,八议,官当,服制等,采用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术语。
(4):调整了部分罪名。谋反改内乱,新增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
3:礼法之争的内容,结局以及反映的问题
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理论争执。
(1)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认为“不必另立专条”,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立法特为严重”。
(2)关于“存留养亲。法理派认为“古人无罪人留养之法”,礼教认为这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
(3)关于“无夫奸”与“亲属相奸”。礼教派:严厉处罚;法理派:无须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礼教派: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是教孝之盛轨;法理派:此无关于刑事。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实行正当防卫权。礼教派:“天下无不是之父母”;法理派:不慈之罪与不孝之罪,均治罪,方为平允。
结局: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并将争论的五项焦点问题附加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中。
反映的问题:保守派势力的强大和清政府的顽固立场,法理派的软弱性;但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4: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清末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并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未能真正实施。
(4)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主要内容:(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
(3)规范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之义务。
(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6:《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实质:
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利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宪政正式肇始。单纯从宪法条文看,可以算是近代中国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对其作了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8: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以后北洋政府制定法律,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特别法应用优先于普通法。
(4)判例和解释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9: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1)“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体现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定律12篇,共502条。
(3)用刑持平。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1)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
(2)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朝鲜,日本,越南。
10: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从体例到内容,都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商事习惯。
(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3)带有专制社会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4)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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