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聚创考研网-赖老师 点击量: 2474 发布时间: 2018-12-20 10:12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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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联系和区别
(1)联系:是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2)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属犯罪的选择要件。例如,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 象。
第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 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大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2、简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 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对某些犯罪,刑法对犯罪目的进行了限定,此种目的是构成犯罪的 重要条件。
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联系和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联系 :
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 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
区别 :
(1)一个犯罪通常只有一个犯罪目的,而一个犯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动机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
(2)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的犯罪目的。
3、简述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在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出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特征:
(1)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作用于同一对象、同一客体。
(3)犯罪行为能够对犯罪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一段时间。
民法
1、简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2、简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3)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3、简述遗嘱继承概念、特征及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遗嘱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法理学
1、法与道德的冲突:
冲突表现
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两种情况。
(1)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
(2)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比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冲突结果
道德与法相冲突往往出现两种结果:
(1)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
(2)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冲突的主要措施
(1)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几率。
(2)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执法和司法主体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量考虑道德要求,使法律的实施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3)在宣传法律过程中,对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2、法与宗教相关问题:
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宗教规范是宗教创始人和领袖借助神的名义规定的。
(2)实施方式不同。宗教规范主要通过信仰机制,依靠自愿行为。
(3)适用原则不同。宗教规范以属人主义原则为标准,只对教徒具有约束力,不同于法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1)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问题,采用简单的强制办法是不能奏效的。
(2)宗教具有群众基础和民族性。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
(3)实践证明,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4)宗教信仰不仅是宗教问题,而且是文化问题,如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其形成和发展就直接与东方文化、阿拉伯文化和西方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法学
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常设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法制史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2)禁止刑讯。
(3)禁止体罚。
(4)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5) 试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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