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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参加考研初试,莫因作弊判刑毁前程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610 发布时间: 2016-12-16 09:33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自考研作弊被列入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考试因作弊被判刑案例层出不穷。聚英考研信息网在此提醒大家,诚信考试最重要,莫因一时侥幸而自前程。

  一、教育部:对考试招生违规违法事件零容忍!【点击查看详情】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6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近日,教育部召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部署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强调,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本省考试安全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考试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零容忍。林蕙青要求,各地要加强考试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综合保障,积极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二、各地考研因作弊被判刑的案例

  1.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大案告破

  2.陕西首例研究生考试作弊案两名被告获刑

  3.北京审结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4.新疆:三人考研两人协助作弊 均被判刑罚款

  三、《刑法修正案(九)》: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判7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四、解读:教育法修正案和刑九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

  此次修法对于过去一直想重力惩治但于法无据的考试作弊行为,有了明确规定。记者在采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时,他说:“在目前制定《考试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这次修改教育法加大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的力度,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孙霄兵认为,这一修正,为严肃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新增了组织作弊罪、替考罪等,“这样,教育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有关内容可实现相互衔接,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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