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之犯罪的构成(一)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525
发布时间: 2016-12-0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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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的构成
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2、犯罪客体
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3、派生的犯罪构成
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4、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5、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6、危害行为
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7、犯罪客观方面
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8、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
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9、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0、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12、刑法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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