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375 发布时间: 2016-12-03 10:51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聚英考研信息网为大家梳理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点监护,并整理相关习题供大家练习。
知识点: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立3种方式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相关例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弟弟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相关例题:
王刚与张玲离婚,三岁的儿子随王刚一起生活。一年后,王刚酗酒,经常打骂儿子,还不想供其上学,张玲于是要求撤销王刚的监护权。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玲有权直接通知王刚单位,要求撤销王刚的监护资格 B.张玲有权向王刚单位申请,由单位撤销王刚的监护权 C.王刚的监护权是法定和永久的,任何人和任何机关无权撤销 D.王刚的监护权不是永久的,张玲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五、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推荐阅读:以上是聚创考研网为考生整理的"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点梳理之监护人的更换、撤换"的相关考研信息,希望对大家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备考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H1772074025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