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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考试大纲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760 发布时间: 2016-10-08 16:31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聚英考研网整理了:2017年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830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考试大纲,详情如下:

  《民法总论》考试复习大纲

  一、 考试目的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的内容,目的是考察考生对

  民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对民法基础知识和初步应用能力的水平考试。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与实务应用能力等。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内容;

  2、可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务案例或法律问题;

  3、对民法总论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能够系统理解掌握。

  4、对民法总论相关研究方向、问题有所了解,对典型案例有基本了解与分析。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考试采用笔试形式。题型见下列内容。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分类;民法典的制定与民法通则

  (二)民法的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五)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内容与客体;民事权利行使与保护方式

  (七)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八)人身权制度价值;人格权及其保护;身份权;住所与居所

  (九)法律的类别;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设立和消灭;非法人组织

  (十)法律行为概念、分类、成立、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十一)代理、代理权与代理分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十二)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六、考试题型

  说明: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每年可能有适当调整

  1、 概念辨析题

  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回答二概念相互关系

  2、 简述题

  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

  3、 论述题

  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的综合论述

  4、 案例分析题

  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正确答出知识要点,简单阐述法律

  理由

  七、参考书目:

  1、参考教材: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

  2、参考阅读: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版

  济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大纲

  专业名称:经济法学

  专业代码:030107

 一、 考试目的

  通过本入学考试,旨在测试学生是否已经较为熟练地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了解经济法产生的独特背景和经济法发展的独特路径,分析与研究经济法的历史任务、调整对象、地位、价值、渊源、体系、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制定、实施乃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而从中遴选出基础知识扎实、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入学考试是一种测试应试者具备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尺度参照性水平考试。考试的范围为经济法总论,即包括本大纲所规定的大致内容。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练地掌握经济法总论这一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一般概念;运用经济法独特的思维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

  笔试。

  五、考试内容

  本入学考试内容为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概念的国内外学说以及其基本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渊源的种类;经济学、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历史使命;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

 六、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采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七、参考书目

  1.张富强著:《经济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张富强主编:《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30法学综合二〔刑法学总论〕考试大纲

  一、 考试目的

  《刑法学总论》是全日制法学硕士的考试科目“830法学综合二”中的部分考试内容。其目的是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和能力。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考察考生对刑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程度的法学综合考试,在考试科目“法学综合二”(总分150分)中的分值为50分。考试范围包括:刑法总论基本概念、刑法总论基本理论、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刑法总论基本概念,能准确辨析相似概念的异同;

  2.掌握刑法总论基本理论,能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四、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试题内容客观题与主观题相结合。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体系、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犯罪概念和理论;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与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六、考试题型

  1.概念辨析题;2.简答题;3.案例分析题;4.论述题

  七、参考书目:本科通用教材

  1. 《刑法学》徐松林主编、胡学相副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2.《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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