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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人的变更与登记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426 发布时间: 2016-09-26 15:02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刚刚送走中秋,国庆又要来了,不知你的法硕考研准备得如何了呢?聚英考研网精心搜集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之法人的变更与登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人的变更与登记



  一、法人的变更

  1、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

  A.法人的合并。

  a、兼并、吸收合并:A.B→A;

  b、新设合并:A.B→C;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

  b、新设分立:A→B.C;

  (2)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二、法人的登记

  1、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以上便是法人变更与登记的知识内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愿大家心愿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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