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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知识精读之法的本质与特征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493 发布时间: 2016-09-21 09:16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2017考研正一步步逼近,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是将知识点由“由厚变薄”,如此才能将各方面的知识融会贯通,掌握牢固。考研信息网搜集整理了法理学第二章的知识精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知识精读之法的本质与特征


  1.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解。

  2.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画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3.按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法分为甲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根本大法;自然法是人参与的永恒法,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人法是国家制定和分布的合乎理性的法;而神法就是《圣经》。

  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神意论认为法为神的意志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

  (2)理性论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鸿、卢梭

  (3)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

  (4)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

  (5)意志论——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6)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7)自由论——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

  (8)事物性质论——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9)利益论——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10)“正义论”——罗尔斯

  (11)社会连带关系论——狄骥

  5、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6、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即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指的是对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即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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