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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知识点之牵连犯与吸收犯

作者:聚创考研网-a老师 点击量: 736 发布时间: 2016-08-24 11:29 【微信号:扫码加咨询】

  相信备考法硕的考生们一定会经常遇到一些相似的概念,所以,学会准确无误地区分它们是法硕考生的一项必备技能,聚英考研网精心搜集整理了牵连犯与吸收犯之间的区别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考生。


  法硕考研知识点之牵连犯与吸收犯


  一、明晰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必经的过程或者当然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二、吸收犯、牵连犯的联系与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联系:(1)两者都是数行为;(2)都构成了不同种数罪;(3)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牵连犯奉行主犯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而吸收犯则是一行为到另一行为的必经过程或者当然结果。感觉上牵连犯的数行为独立性较强,而吸收犯的数行为独立性较弱。

  其实二者难于区分的根本原因在于使用两个概念发挥同一功能造成的冲突。如果抛开现有的理论思维定式,我们不难发现,在刑法中确实存在着数行为犯数罪没有必要数罪并罚的情况,或者说为了避免刻板、教条适用数罪并罚造成的某种不合理现象,有必要对一些数行为犯数罪的情况不适用数罪并罚。现有的理论使用牵连犯和吸收犯两个概念来担当这一任务,等于是让甲、乙两个人干同一份工作,难免职责不清。同一种数罪不必数罪并罚的情况,有人说属于牵连犯,有人说属于吸收犯。这就等于是有人说这工作属于甲,有人说这工作属于乙,永远纠缠不清。为此,有人建议将这两个概念废除一个,只使用一个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概念承当这一功能。在德国,只使用一个“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来解决貌似数罪(想像竞合犯)或者就是数罪而不需数罪并罚的情况,免去了同时使用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3个概念的麻烦。在美国,往往使用一个“吸收”的概念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因为大家承认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这3种情况都不数罪并罚,那么仔细区别它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纯属说法问题。在这里向大家说明这个情况,主要是想告诉大家不要为各种混乱的说法搞得心烦意乱,也不要为自己不能一清二楚地区分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而感到苦恼。

  三、备考对策

  由于一些学者的偏好,在法硕考试中常常会出现像此类纷争不已、无味的问题。对此,聚英考研网提供了一些简单的对策:

  1.掌握当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因为换了主编可能会换一种说法)关于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概念的定义、特征和典型例子。

  2.根据指定用书的例子或者典型的例子推断其他的情况。

  3.记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认可的有关是否数罪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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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法硕考研犯罪构成概念详解

以上是聚创考研网为考生整理的"法硕考研知识点之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相关考研信息,希望对大家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备考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H1772074025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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